简介[]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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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 一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 三 )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1]
解决方案[2][]
修改第24 (2)(1)条[]
- 正方
- 反方
由终审法院在相关的案例出现时自行修正[]
- 正方
- 反方
由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第24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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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
- 反方
- 《基本法》第24(1)条毫不含糊地把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中。
- 释法违犯法治原则